在香港,董事主要对公司负有信托义务,但这些义务也保护股东的利益。董事的主要信托职责包括:
1. 善意行事的义务
考虑到公司、员工和股东的长期利益,高管必须在公司的最佳界面内真正采取行动。
2. 将权力用于适当目的的义务
酋长必须出于真正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偏袒某些股东而不是其他股东而制定权力。
3. 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
高管们应该与个人界面与公司界面发生冲突的情况保持战略距离。他们必须揭露任何潜在的冲突并避免参与相关选择。
4. 锻炼护理、技能和勤奋的责任
考虑到他们的特殊信息和技能,酋长必须以明智的明智个人在比较位置上表现出的谨慎、能力和不懈的方式行事。
5. 与股东的关系
董事的监护人义务是对公司的义务,而调整公司与股东界面的接口则意义重大。高管们必须保证所有股东的合理待遇,并保持责任和直率。如果负责人违反其义务,股东可以做出合法回应,认为为了公司而开展子公司活动是适当的。
简而言之,香港高管对公司负有监护人义务,通过保证公司业务的合理、明智的管理,以迂回的方式捍卫股东界面